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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元规则”这个词,我在杰弗里·布伦南和詹姆斯·M·布坎南的《规则之理:宪政经济学》中初次看到[1],英文原文是“meta-rules”,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,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。这种区分,让我感觉眼睛一亮。
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书是《英汉辞海》,里边查不到这个词。大概杜撰不久,尚未流行。根据前缀meta-的通常译法,这个词可以译为“元规则”。元是初始、首要和根本的意思。
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?在《规则之理》第七章中,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,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,还谈到了多数原则。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,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,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,却句句别扭,满心抵触,闹得几乎读不下去。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: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。他们不对。他们的说法,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。
我留心看过《大明律》的制订过程,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《大诰》如何制订,如何实施,如何失而复行,又如何架空撤消。制订《大明律》的时候,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,一条一条地修订,一条一条地草拟,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,修改,改了又改,最后立为天下法。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,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《大诰》。朱元璋死后,他的孙子即位,放弃了《大诰》,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败,夺了帝位。新皇帝上台,又恢复了《大诰》。在这些来回折腾中,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,那就是:暴力最强者说了算。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,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: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,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。
那么,正义在什么地方呢?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?是不是可以说,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,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?皇帝得了天下,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,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,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?
这种回答拐了个弯,已经不是针对规则制订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了。而且,拐弯后的答案依然成问题。成吉思汗的铁骑践踏了欧亚大陆,生杀予夺,随心所欲,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,与常规意义上的正义和同意并不搭界。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,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: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。
更进一步说,什么叫正义?正义又是如何决定的?儒家教义被赋予宣示正义的正统地位,这本身也是暴力最强者的选择。
打下江山之后,朱元璋曾经审查儒家经典,他读到孟子的一句话:“君之视臣如土芥,则臣视君如寇仇”。这句话强调了社会关系中正义的交互性,并无不妥。但是,朱元璋正是一个“视臣如土芥”的君主,他怒道:“这老儿要是活到今天,非严办不可!”朱元璋下令撤消孟子在孔庙中的配享资格,同时下令,有为此而谏者,以大不敬论。[2]后来,皇帝又命令儒臣重编《孟子》,删去85条,被删除的都是一些强调民比君更重要的文字。明朝科举考试,用的就是删改后的《孟子节文》。
再往远说,在中华帝国的源头处,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,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,也体现了暴力最强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权。细读董仲舒的天人三策,他劝皇帝独尊儒术的基本逻辑,就是强调儒术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,如此选择对皇帝有利,对天下有利,不如此将重蹈秦朝的覆辙,等等。
即使汉武帝做出了独尊儒术的决定,在实际操作中,他的孙子汉宣帝也非常明白地训诫自己的儿子:“汉家自有制度,本以霸王道杂之,奈何纯任德教,用周政乎?”依然把儒家的王道当作次要的统治手段和装饰,并不全心服从。[3]
或许根本不必寻找历史证据。简单的逻辑可以告诉我们,在发生争执的时候,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,那么,只要拔出刀来,问对手想死想活,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,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。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,反之则不然。
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:在挑选规则的时候,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,拥有否决权。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,所以,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。
总之,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:暴力最强者说了算,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。暴力最强者的选择,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,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。当然,平民并非不重要。在长时段上,平民的选择和对策,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,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,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,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,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。